雲端環境下跨境版權侵權的管轄權:權利人是否可於本國提訴?

arXiv - Computers and SocietyPaulius Jurcys, Toshiyuki Kono

本文探討雲端環境下跨境版權侵權的管轄權問題,主張現行國際法原則難以適應普遍性侵權,建議權利人可在本國或經濟中心提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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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管轄權原則難以應對雲端環境下的普遍侵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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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觀點提醒法律實務者需重新評估跨境訴訟策略,避免因領土限制而無法有效追訴,進而影響知識產權的全球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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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許權利人在本國或經濟中心提訴可簡化訴訟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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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建議降低了多國訴訟的行政成本與時間成本,促使權利人更易行使訴訟權,並可能提升對雲端服務提供者的合規壓力。

核心研究發現

  1. 1

    雲端計算改變了知識產權的利用方式,並使傳統的領土連結因素變得難以辨識。

  2. 2

    法院在英美法系與民法系中,主要依賴主體管轄權、個人管轄權與侵權基礎管轄權來判斷跨境案件,但這些原則在普遍性網路侵權情境下受到挑戰。

  3. 3

    版權法的領土碎片化與網路侵權的無所不在性不相容,表明現行管轄權原則可能不再適用。

  4. 4

    文章提出在特定情況下,權利人應允許在其本國或經濟利益中心的法院提起訴訟,以降低跨境訴訟的複雜度。

對教育工作者的啟發

對於雲端服務開發者與教育科技平台,本文提醒需審視用戶內容的存儲與傳輸地點,評估可能面臨的跨境版權風險。若平台在多國運營,建議設立明確的服務條款與合規機制,並考慮在主要經濟中心設立訴訟管轄權,以降低法律風險。教育機構在使用雲端教材時,亦應確認授權範圍與存儲位置,避免因領土差異引發的版權爭議。此舉不僅保護知識產權,也能提升平台的信任度與合規性。

原始文獻資訊

英文標題:
Jurisdiction over Ubiquitous Copyright Infringements: Should Right-Holders Be Allowed to Sue at Home?
作者:
Paulius Jurcys, Toshiyuki Kono
來源:
arXiv - Computers and Society
AI 摘要模型:
openai/gpt-oss-20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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